沒有限制。由2023年4月1日 開始, 你的自願醫保保單條款及細則內第八部分「釋義」中「醫院」的解釋應包括屬於《醫院管理局條例》(香港法例第 113 章)所界定的公營醫院或是根據《私營醫療機構條例》(香港法例第 633 章)領有牌照的醫院,並受該定義內的(b)、 (c) 及 (d) 節條款所限。 相關補充文件將於2023年4月1日起個別保單續保當日或之前交付至所有有關保單持有人。
如有查詢,請電郵 insure.cs@za.group 或致電 ZA Insure 客戶服務熱線+852 3665 3636與 ZA Insure 聯絡。